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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信卡务卡介绍-新华一城卡
2012-11-22 (来源: 上海百信卡务购物卡回收官网,微信shkawu)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传媒")承继了新华书店70年的光荣传统,是我国文化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中国出版发行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目前已成为一家综合性传媒类上市公司。

公司前身为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公司股票于1994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时装股份",股票代码"600825"。2000年7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华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51,425,082股国家股转让给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并受让其所持有的上海华联超市公司100%股权,公司更名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联超市")。2006年9月,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本公司股份118,345,834股(占总股本的 45.06%),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经过资产置换,公司主营业务由原来的经营连锁超市业务变更为经营文化传媒业务,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传媒")。2008年1月,公司完成定向增发,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上海中润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以其传媒类经营资产认购公司 124,367,268股股份。定向增发后,新华传媒在以图书发行业务为主业的基础上,增加报刊经营、报刊发行、报刊广告代理等业务,打造完整的平面媒体经营产业链。进一步提高新华传媒在平面媒体经营领域的竞争实力,实现在平面媒体经营领域的发展战略。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形成图书发行、报刊经营、广告代理与物流配送等四大业务板块。其中公司所属的新华书店连锁是上海地区唯一使用"新华书店"集体商标的企业,在全市拥有大型书城、中小型新华书店门市等大中小不同类型的直营网点近200家,拥有中小学教材的发行权,图书零售总量占上海零售总量的65%以上;公司拥有《申江服务导报》、《房地产时报》、《人才市场报》、《I时代报》、《上海学生英文报》以及《晨刊》等多家知名报刊的独家经营权;公司下属的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是《解放日报》、《新闻晨报》、《申江服务导报》等报刊的广告总代理商,公司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合资的上海新民传媒有限公司是《新民晚报》、《文汇报》等报刊的广告总代理商,公司通过上述两大平台实现了对上海平面广告市场的整合;此外,公司所属风火龙物流公司还建立起"投递、信息、销售"三位一体的现代平面媒体直销网络,开创了"发行+物流"的全新配送模式。

公司将通过对核心业务与相关经营资源的整合,打造平面媒体制作、发行、广告和延伸业务开发等经营的完整的产业链,形成面向全国、为书报刊出版单位提供整体经营运作代理的第三方服务商业模式,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文化影响力的综合性传媒经营企业。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1号(中金国际广场)A楼7-8层

邮编:200002

网址:http://www.xhmedia.com

新华一城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华一城卡(以下简称“一城卡”)是上海新华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电商”)发行的集教育培训、文化休闲、生活消费于一体的多功能智能卡。一城卡为预付费卡,先充值,后消费,卡内预存款项不计息,不具备透支和取现功能。

第三条 官方网站:www.xinhuacard.com(所有章程调整、业务收费标准更新、促销活动发布等信息均以官方网站以及营业厅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 本章程中涉及各名词遵从如下定义:“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一城卡的单位和个人。“持卡人”指持有一城卡在新华电商特约商户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特约商户”是指与新华电商约定,接受一城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五条 发行机构、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以及其他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按功能以及使用权限不同,一城卡分为不记名新华一城积点卡(以下简称“不记名卡”)和记名新华一城会员卡(以下简称“记名卡”)两种。

第七条 购卡人申领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0000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应使用实名登记,新华电商将登记并留存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代理他人购买一城卡的,需提供代理关系证明并按规定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一城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币,个人一次性购买一城卡50000元(含)以上人民币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应一致。

第十条 购卡人购买一城卡不得使用信用卡及各种其它预付费卡。刷银行卡购卡须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不得代办。以刷银行卡方式支付购卡的,每一笔均收取刷卡手续费,可开具手续费发票(详见业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购卡时提供发票,持卡消费时,商户将不再提供发票。

第十二条 对记名卡,新华电商向购卡人收取会员卡费(详见业务收费标准)。不记名卡金额较小的收取制卡工本费(详见业务收费标准)。购卡人对卡面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印制的,制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新华电商目前暂不收取购卡服务费,但保留今后售卡时另外收取的权力。新华电商如向购卡人收取购卡服务费,将提前公示并在购卡人购卡时告知,并与一城卡金额同时收取,向购卡人另外开具收取费用的发票。(详见业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三年内未消费且余额小于10元(含)的不记名卡,自第四年起每月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详见业务收费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收取)。

第十五条 新华电商在购卡人申购一城卡时相应出具《配卡单》,以作为购卡人购买一城卡的有效凭证,购卡人应在领取卡片后妥善保管《配卡单》。经购卡人签字确认的《配卡单》构成购卡人与新华电商之间有效的购卡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并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第十七条 记名卡可挂失,可修改密码,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密码不可修改,有效期自购卡之日起不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卡,新华电商提供柜面人工协助延期的服务,延期服务收取延期服务费。(详见业务收费标准)(2013年1月1日起收取)

第十八条 记名卡须在新华电商官方网站上进行实名注册,持卡人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并保证内容的有效性。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记名卡持卡人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若因提供任何错误、不实、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新华电商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资料为错误、不实、或不完整,新华电商有权暂停或终止对该持卡人提供服务,拒绝其使用本服务之部分或全部功能,新华电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条 记名卡设有查询密码及交易密码,持卡人均可自行修改,便捷性高。持卡人在获得记名卡后,应及时通过官方网站修改卡背面印制的初始密码。持卡人密码遗失,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办理密码初始化,将密码初始化为卡面印刷初始密码。

第二十一条 同一记名卡如连续三次密码输入错误,记名卡将进入锁定状态,锁定24小时。连续锁定3次后,持卡人须在营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记名卡到我公司办理人工解锁及重置手续,并支付人工密码重置手续费。(详见业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新华电商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持卡人使用不当或磨损造成损坏,导致无法识别的卡片,新华电商提供换卡服务,收取换卡手续费。(详见业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记名卡遗失或损毁时,新华电商向记名卡持卡人提供电话挂失和书面冻结两种挂失方式。电话挂失有效期限7个自然日,持卡人需要持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内至新华电商售卡中心柜面补办新卡,逾期自动解除挂失。书面冻结长期有效,持卡人申请书面冻结时,需要至新华电商售卡中心柜面办理,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为申请书面挂失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新华电商将留存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持卡人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及逾期失效后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可申请补发新卡,并支付补卡手续费。(详见业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的各类优惠活动、商品变动等信息以店内明示为准。特约商户的信息可以在官方网站中查询。特约商户网点若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在特约商户许可的条件下,一城卡支持退货交易。退货金额由特约商户核实提交新华电商后回退到持卡人的一城卡中,不能直接退现金。持卡人应妥善保存使用过的一城卡,以备退货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一城卡各项具体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请在官方网站查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新华电商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新华电商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官方网站及相关营业场所公告1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新华电商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秘密,但有权使用这些资料进行有关业务接洽之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查询的法定机构提供。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新华电商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 持卡人利用一城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

(三) 新华电商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三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一城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新华电商不承担相关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新华电商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新华电商、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他与一城卡业务处理有关的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按照本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及今后新华电商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均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新华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定和修改并享有对任何情况的解释权。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2年9月1日起公布和生效。

新华一城卡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记名卡 不记名卡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0.9%/笔 0.9%/笔 代收代缴
卡片工本费 5元/张 1元/张 另收(目前不记名卡暂对50元面值收取)
购卡手续费     另收(目前暂不收取)
小额账户管理费 — — 月扣1元 卡内余额中扣除(2013年1月1日起收取)
延期服务费 — — 10元/年 柜面人工办理(2013年1月1日起收取)
损坏卡换卡 5元/张 5元/张 另收(非人为损坏免费)
挂失补卡工本费 5元/张 — — 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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