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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
2012-03-08 (来源: 上海百信卡务购物卡回收官网,微信shkawu)

□晚报特派记者 冯兰蔺 北京报道

预计到2013年,中国电子支付行业交易规模将超4万亿元,但客户关键信息的安全防护却不足。这次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建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建议,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甚至可对违反者出示“禁业令”。

赵宇梓在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几点意见》中透露,2011年颁发首批支付牌照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迎来良好机遇。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在逐渐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有益补充。为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管理,人民银行相继起草了关于备付金、银行卡收单、预付费卡、互联网支付等四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四个办法)。

目前取得牌照的相关机构有101家,处在公示阶段的有140家,数量远超在中国银联入网的金融机构的数量。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尚不成熟,采用各种违规经营手段抢占市场份额,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留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住址、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密码、资金划转路径等大量关键信息,而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应用程序存在漏洞、内部人员管理不善等因素,均可导致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或窃取。

赵宇梓还指出,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准的经营范围是提供支付服务,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端连接了大量线上和线下的商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此外,已经起草的四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还存在涵盖性不广、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如对违反预付费卡管理办法的罚款最高仅3万元。

提案建议,人民银行要严格控制牌照数量,进一步严格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不仅要审查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等指标,更要着重审查支付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指标。对尚未取得支付牌照也未被公示,但仍在“正常”经营的支付机构,应有一个明确的截至日期,逾期未取得牌照的,应立即责令其停业,不得继续开展业务。

建议应在所有的办法中都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对违反管理办法的支付机构的董事、高管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包括禁止从业在内的处罚意见,提高监管的威慑力。